简述"营改增”对重建地方主体税种以及地方税体系的要求有哪些?

1.简述"营改增”对重建地方主体税种以及地方税体系的要求有哪些?

第1个回答  2021-12-13
“营改增”对重建地方主体税种以及地方税体系的要求如下:
1、调整中央地方利益格局
借鉴市场经济体制较为成熟的国家的分税制,我国在处理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政关系上,应首先明确政府事权,这是健全分税制的前提。
2、开征新税种
针对营增改后,主体税种缺失问题。首先,培育新的主体税种,例如,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一并纳入财产税之中。其次,开征新税种,可适时开征以下税种,遗产赠与税,用于调节公众财富分配,避免遗产非法转移,为政府增加相应的财政收入,为社会公益事业积累资本;环境保护税,以税收手段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利用财政约束强化地方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税,改原有的教育费为文化教育税,将销售、营业收入作为该项税收的计税依据,改变以往的以附加形式进行的税收征纳。
3、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税权
完善地方税体系,需要依托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因而,必须赋予地方政府以相应的适当管理权限。
4、提高税收征管实效性
营改增前,国税、地税自成系统,征管信息无法衔接,导致纳税散户逃避地方税,地方税收得不到全面保证,收入减少。营改增后,逐步落实分权改革,国税地税持续深化分权改革,在这一背景下,国地税部门更应协调配合,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便捷全面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2个回答  2021-10-30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建议
2.1 部分地区可考虑将房地产税定为地方主体税种
与房地产有关的税种有很多,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的有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城市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契税。房地产税与其他商品税和所得税比较,优点是税源充足、税基稳定,房产信息完善,基本能做到房产与房主的对应。“营改增”后,地方财政收入有很大的缺口,可以把房地产税做主体税种来弥补缺口,但该税种取决于经济的发展水平和产业的聚集水平,在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房价较低,房地产税带来的收入甚少,所以在经济落后的地区不适合把该税种当作主体税种。我国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房地产税收收入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在东部地区经济发展迅猛,房地产税收入较高,如北京、上海等地,但是在西部地区,如内蒙古、西藏等地区,经济落后,房地产行业不景气,房地产税收入在地方财政税收收入中占比例相对较低。所以,将房产税作为主体税种还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不可一概而论,经济发达的地区在“营改增”后可以将房地产税确立为主体税种,同时扩大税基,严格征管。
2.2 充分发挥各个地方的资源优势,将资源税定为主体税种
我国东、西部地区资源物产丰富,因此可以把资源税作为主体税种。资源税是我国领域及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产盐的单位、自然人征收的一种税,包含天然气、原油、煤炭、黑色金属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所以地方政府要想将资源税确立为主体税种,就需进行改革,扩大课征范围,完善税率,以此增加资源税收入便能提高地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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