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墓地需要的手续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公墓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设区市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需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的形式并根据总体规划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初审同意的,报同级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审核;上述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审核意见后,由设区市的民政部门汇集有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报省民政部门;省民政部门批复同意后可以兴办或扩建;公墓竣工后,由省民政部门和公墓所在地参与公墓建设审批的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发给《公墓服务证》。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法律依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其他有关材料。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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