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挂靠落户?

如题所述

申请条件    

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流程图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

第三条第四款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本县(市、区)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乡镇或社区集体户。

(四)《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

第四条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五)《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户口迁移办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公通字[2017]99号)

第三条申请市内和省内户口迁移的,申请人只需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具体承办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下同)申请,无需到迁出地办理迁出登记。

第四条符合拟迁入地落户条件的,本人或拟迁入户户主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户口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户口迁入后单独立户的,提交房屋权属证明);

(三)与迁移事由直接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户口省内或者省外迁入的,应当填写户口迁移受理审批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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