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现对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在此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的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不同,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分立活动的税务处理
对于企业分立活动的税务处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分立是一种资产重组行为,涉及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确认、计税基础的调整等问题。具体税务处理如下:
1. 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的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 被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新设企业或现存企业,涉及资产计税基础的调整。
3.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应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综上所述,企业分立在税务处理上不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但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相关税务法规的具体规定,确保企业分立活动的税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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