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学校擅自招生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而不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未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学校擅自招生的处罚如下: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扩展资料:
杭州市对未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学校擅自招生的情况的相关规定:
杭州出台民办培训机构新标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 擅自举办培训机构将给予处罚。
《设置标准》对部门间的协同办理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第十三条明确了申办培训机构的主要办事流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培训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向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申领办学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宝鸡市教育局——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