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资格买房,用别人的名字买的,买房的协议有效没有?

如题所述

没有资格买房,使用有资格人员的信息购房,购房协议是有效的,但是所有的房产权利属于资格人所有,即为别人买了套房。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扩展资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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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09

关于借名买房这些事,由于各地陆续出台限购政策,尤其是像北上广深这样的一线城市,对于购买房屋资格限制严格,然而就出现了一些人用别人的名义来买房,对于这种事情,一旦发生纠纷怎么办?房子的所有权归谁?借名买房的效率如何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试行)》

第十六条 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3,现实生活中,实际买房人因受“限购令”限制,借用他人名义买房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有效。因为“限购令”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商品房“限购令”的行为并不认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违反“限购令”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仍然有效。

4,如果借名人借名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的等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应认定无效,借名人借用出借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购买房屋,借名人与出借人就经济适用房达成的协议违反相关政策、法规应认定无效,出借人返还借名人的实际出资等相关费用。

5,如果是借用他人名义买房的,实际买房人可根据充分有效的证据向法院主张变更房屋所有权在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借用他人名义买房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即使最终房屋权属登记在名义买房人名下,实际买房人也可以根据充分、有效的证据向法院主张变更房屋的所有权,然后再凭生效的判决书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即便在房屋产权主张不成的情况下,也可最低限度地确保当事人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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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5-28
这是法律上的“借名买房”问题,没有资格买房,使用有资格人员的信息购房,购房协议是有效的,但是所有的房产权利属于资格人所有,即为别人买了套房。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3个回答  2018-01-08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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