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下午5点,我家8岁男孩因呕吐去市医院急诊室看病,医院认为是吃错东西,认为是肠胃炎,让小孩去验血,然后打了3瓶点滴,第一瓶过敏,医院就进行了补救措施,在静脉里注射了一枚针,后面只打了2瓶,点滴打完后,小孩就有点神志不清,有点暴躁发火,手脚乱打人,医院就要求住院,晚上9点住进医院,然后验血,到第二天早上9点,这中间过程,医生没有采取任何处理,只是过来查问病况,但是那时候小孩已经说不出话。到第二天(2月17日)早上9点,医生才认为可能是脑炎,10点左右让小孩做了腰椎穿刺术,做出来以后就认为小孩病危,在下午2点多就把小孩送往浙江省儿童医院,下午5点左右,儿童医院判定小孩是病毒性脑炎,并有生命危险,然后进行抢救,随即送入了重症监护室,到2月18日早上10点,儿童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我想问一下,这中间,市医院有没有延误的医疗责任?因为2月16日晚上9点到17日早上9点,这中间市医院没有采取任何的救护措施,导致延误了小孩的病情,市医院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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