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企业一直亏损,但是有交的所得税

如题所述

在每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总有些股东、经理、或者董事长等询问会计人员:企业亏损了怎么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殊不知,这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与会计利润的核算方法不一致造成的。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企业的会计利润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表现为亏损。而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要求调整后的金额,即: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华律网小编就需要调整的内容归纳如下。

营业收入(所得)的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收入总额除会计核算的营业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超期未支付应付账款及包装物押金收入等。同时还要按照规定剔除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及免税项目的免税收入(所得)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产品的减计收入。此外,对以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认的销售收入、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按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的收入、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应按分得产品日期确认的收入,等等,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支出额的调整

一、对税法不允许的预提性质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应付职工薪酬、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煤矿企业的矿山维检费以及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其他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等。

二、对符合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按加计扣除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实际发生的超出税前扣除限额的成本、费用支出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包括:

1.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2.经过12个月以上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应由以后年度建造期间负担的合理借款费用。

3.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4.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职工教育经费(含上年结转数)。

5.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工会经费。

6.超过营业收入5‰、且超过实际发生额60%的业务招待费(扣除二者最小数)。

7.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营业收入15%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含上年结转数)。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支出。

四、对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含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及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五、对超范围、超标准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生物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擅自缩短摊销期的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以及超过金融部门利息标准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支付的借款利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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