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出让五十年使用权与承包五十年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

如题所述

我们生产队土地就是租用五十年,现在后悔死了,生产队没有文化人,都是老前辈们当的家。2010年租的,立的也有合同。不过,在合同上签字的人五十年后合同到期也都不存在了,到时都是死无对证!甲方是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中店乡南乡村廿五里墩小组,乙方是兴茂高尔夫球场,丙方是南乡村委。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6-03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是具有密切联系又有重要区别的不同概念。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发包人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向承包人发包土地的前提条件。土地本身权属不清的,两个以上发包方对同一块土地向不同的承包方或均要求向同一承包方发包的,显然案件的本质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如不确定谁是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何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则不能确定承包合同的有效性,所以应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确定发包方的土地使用权人地位后,承包经营合同即具备了民事诉讼的条件。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内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合法使用权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发包方是发包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在发包前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具备发包人的资格;第二,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是依法(政策、法律、合同)取得。合法取得了承包经营权,即对承包土地享有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再次,提到土地使用权,更多层次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土地资源进行划分和确定,体现的多是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主要依行政法调整;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更多层次是从民事合同的角度对民事主体公平享有土地资源进行调整和规范,体现的多是合同双方在法律框架下的平等协商,意思自治,主要由合同法调整。如作为行政法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纠纷和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而作为民法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仅有调解权,无裁决权;国土资源部2003年公布施行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案件受理;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均规定承包经营纠纷由相关部门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受理,可见只有人民法院和涉农仲裁机构享有裁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职权。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人民法院有权确定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享有裁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取得、冲突如何解决的审判职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