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三年实际坐牢多久

如题所述

判刑三年要坐多少年,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影响的因素包括先行羁押日期、执行期间减刑情形等。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一半。

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刑法》作出减刑、假释的规定,旨在激励罪犯能真正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能够悔罪,改过自新。刑法一方面对减刑作出规定,同时又要保证刑罚的威严,因此对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也有规定,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实际执行刑罚的期限最少不能少于原判的一半,被判处无期徒刑经过减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能少于十年。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若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具体情形有:

1、对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进行阻止。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程序如下:

1、执行机关(监狱)首先向人民法院提交材料,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1)提出减刑建议书;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或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对原判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或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对原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余刑在1年以下交付看守所代为执行罪犯的减刑,由看守所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对原判拘役罪犯的减刑,由拘役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对原判处管制罪犯的减刑,由执行监督的派出所提出书面意见,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对原判宣告缓刑罪犯的减刑,认为确有立功表现需要在减轻刑罚基础上,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的,由公安派出所会同协助考察的单位或组织提出意见,经公安机关同意后,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2)终审法院裁判文书;

(3)犯罪考核表;

(4)罪犯确有重大悔改的材料;

(5)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人民法院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通知执行机关三天内补送。

3、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如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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