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4条

如题所述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4条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规定了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程序和方法,包括调查组成员的组成、调查范围和调查方法等;
2、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规定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法,包括处理机构的组成、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等;
3、土地权属争议的仲裁:规定了土地权属争议的仲裁程序和方法,包括仲裁机构的组成、仲裁程序和仲裁结果等;
4、土地权属争议的诉讼:规定了土地权属争议的诉讼程序和方法,包括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等;
5、土地权属争议的调解:规定了土地权属争议的调解程序和方法,包括调解机构的组成、调解程序和调解结果等;
6、土地权属争议的监督:规定了土地权属争议的监督程序和方法,包括监督机构的组成、监督程序和监督结果等。
其实施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加强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和处理,保障土地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加强土地权属争议的仲裁和诉讼,提高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效率和公正性;
3、加强土地权属争议的调解,促进土地权属争议的和解和协商;
4、加强土地权属争议的监督,保障土地权属争议的公正处理和执行;
5、加强土地权属争议的信息公开,提高土地权属争议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6、加强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认识和理解。
综合上述,建议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和处理,提高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效率和公正性。同时,应加强土地权属争议的仲裁和诉讼,促进土地权属争议的和解和协商。此外,还应加强土地权属争议的监督,保障土地权属争议的公正处理和执行。同时,应加强土地权属争议的信息公开,提高土地权属争议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法律依据】: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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