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立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如题所述

  1.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重视与领导。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从思想观念到实际工作中真正把学前教育摆在优先重视与发展的地位,加强对学前教育的主管意识,把学前教育发展切实列入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中。应着眼于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需要,总结我国幼教50年发展与改革的经验,借鉴世界幼教发展有益经验,认真研究、制定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十五”计划与近期目标。

  2.加强学前教育立法工作。
  国家有关部门应组织、启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问题与现实需要的调研,并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学前教育法》,重点明确规范学前教育的责任、领导体制、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办园条件、经费投入、教师责任与权利、待遇等重要法律关系问题,以确保学前教育事业在法律的保障下健康发展。

  3.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科学研究。
  广大幼教工作者应充分认识与重视学前教育的科学性,加强对新形势下儿童心理与行为发展规律,早期环境、教育与儿童发展关系及其作用机制,学前教育目标、内容、过程和方法,学前教育质量评价等的研究,深入探讨儿童早期发展和学前教育的独特性与规律性,以更科学地按照个体发展规律与教育规律进行教育,促进童的健康、和谐发展。各级政府,特务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新形势下事业发展政策、体制的研究,在人员、经费、科研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给予应有保障,以更好地促进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的深入发展。

  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与能力。
  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必然对教育者的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应对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和师资培训予以进一步的重视,将幼儿教师素质提高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加强和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开放、立体交叉的幼儿教师教育与培训体系,以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帮助教师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更新教育观念与思想,改善师生互动与教育行为的质量,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从而切实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识与能力,保障素质教育在学前教育中普遍、全面的实施。

  5.积极稳妥地进行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正规与非正规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与服务机构。
  我们应以社区为依托,依靠基层社区各部门的力量,因地制宜地积极创设和利用场地、设施、人员等条件,大力发展适合当地实际情况与需要的各种正规与非正规的学前教育和早期服务机构,以既充分发挥社区资源在儿童早期教育中的作用,又有利于满足更多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与服务的需求,并促进更多儿童在早期积极、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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