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一男子为逃避警方查问跳河溺亡,这种死亡方式该如何定性?

如题所述

衡阳一男子为逃避警方查问选择跳河溺亡,出现了这种死亡跟警方是没有关系的。小区的侧门周边经常发生多起车窗被砸,车内物品失窃的现象。警方为了破解这个案子,经常会在小区的附近进行巡逻。凌晨3点的时候看见一个男子独自在湖边徘徊,于是便选择上前询问。可让人没想到的是男子竟然头也不回的跳进了河里,警方开始联系同事对其进行打捞。男子的家属一致认为是警方在查问的时候没有及时进行施救违反了法定程序,想让警方赔偿自己200万元。

法院给出的判决则是警方跟这件事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为巡逻是履行治安职责的行为。警方其实这只是一个好心的询问,可没想到男子居然就是整起案件的负责人。一个人只有在做贼心虚的情况下,才会用这种方式选择逃跑。可万万没想到的是男子居然一点水性都不通,意外的溺亡属实,让人觉得十分悲痛。

巡逻队员当时并不具备安全下水营救的能力,因此便在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警方接到报警电话之后,立马赶到了现场,对男子进行了多次呼喊。有些民警使用强光手电筒在河面上搜寻,可是依然没有办法确定男子实际落水的位置。于是便用快艇对河面进行搜救,可是打捞起来之后只是一具尸体。

总的来说不管在生活当中遇到了怎样的困难,都不要选择去偷别人的东西。每一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谁都不可能逃脱出法律的手掌。年轻人在生活当中有压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泄压的方式不一定要去砸别人的车窗。要知道男子已经犯了破坏财产罪,车主肯定是希望对方能够进行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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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9-03
警方已经履行了危难救助职责, 警方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的职责。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更不能采取过激行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2个回答  2022-09-03
蒋某死亡原因排除毒药物中毒死亡,排除机械性损害致死,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符合溺死
第3个回答  2022-09-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的职责。 在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更不能采取过激行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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