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不小心重复打款,单位直接让财务赔偿合理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既是经济损失的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劳动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任何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嫁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允。即使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也只能根据过错程度、赔偿能力等因素酌情适当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定在10%-40%之间为宜。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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