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如题所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如下
一、参保范围: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资金筹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仅适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0个档次。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三、缴费方式: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缴纳方式一:到农商行签订双方代扣协议,委托银行代扣;缴纳方式二:通过微信、支付宝、黔龙云APP线上缴纳;缴纳方式三:持身份证原件,到驼宝山西秀区政务大厅二楼区税务局,或农商行柜台缴纳。
四、养老金待遇: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1、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3、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一经核实,支付终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为98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参保人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标准增加1元,所需资金由区人民政府负担。即:基础养老金=98+(N-15)(其中N为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
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自到龄的次月开始,每月多发2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和县(区)三级财政按7:1:2分担。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符合区人民政府殡葬改革政策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
五、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和社区(居委会)应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且不能补缴。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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