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执法过程全记录,这种记录在证据方面的价值有哪些

如题所述

什么是执法记录
执法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下同)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调解、征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其他行政行为时,对行政行为从受理启动到终结归档整个过程中的各阶段、各环节、各步骤所进行的实时跟踪记录以及保存、使用记录的全部活动。

建立执法记录制度的意义
建立执法记录制度,对于继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防止行政机关恣意行政,强化自我规范、自我约束与自我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可以全面固定执法证据、全程记录执法行为、全景回溯执法环节,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说服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接受行政行为、减少行政争议。

执法记录应当遵循的原则
依法原则。依法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执法记录的范围、方式、形式、保存、用途等有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没有规定的,执法记录不得减损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执法记录作为执法证据使用的,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证据的要求和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公开原则。公开原则要求:执法记录应当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执法记录都可以公开。行政机关通过主动公开执法记录,以证明自身行政行为合法,接受各方监督。行政相对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查阅或者要求行政机关公开执法记录,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公开的执法记录,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效率原则。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行政执法要求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高效率,这也是行政与司法的区别之一。同样,执法记录也必须体现效率原则:要以最高的效率、最低的成本、最好的效益服务于行政执法而不能“为记录而记录”使得执法记录成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拖累。
全程、全面原则。全程要求对行政执法的全部过程都要进行记录而不是部分记录。全面则要求既要对行政执法中的外部程序进行记录,也要对内部程序进行记录;既要对行政执法中的强制程序进行记录,也要对任意程序进行记录;既要对行政执法中的主要程序进行记录,也要对次要程序进行记录。
实时、客观原则。实时要求执法记录应当与行政执法同步进行,禁止事后补记补录。客观则要求执法记录真实反映行政执法的行为、事实、状态、结果,禁止弄虚作假。

执法记录的主体
行政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且具备有效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都是执法记录的主体。
行政机关中的各类执法辅助人员可以参与行政执法并协助进行执法记录,但不得在执法记录上署名。

执法记录的方式
主要有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
文字记录也称书面记录,是以文字、字母、图表、符号在纸张以及其他书写介质上所作的记录。文字记录是使用最多的记录方式,行政执法中制作的投诉举报记录、现场笔录、抽样取证记录、询问(调查)笔录、物品处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都属于文字记录。
音像记录也称视听记录,是以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视频监控设备等为工具通过模拟或者数字技术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经加工转换后存储于磁、光、电等介质中所作的记录。音像记录直接、客观、形象、动态,具有“察之有形、闻之有声、查之有据”特点,但同时也具有可修改、可编辑、易伪造的特点。
电子数据是基于计算机和现代电子通信技术的广泛运用而发展起来的用以表示文字、图形等信息的资料。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网上聊天记录等都是电子数据,通过行政机关内部使用的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办公自动化平台)等所作的记录也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开放性强,可以依托开放的互联网而不受时空限制。同时,电子数据也具有易删改和可恢复的双重特性。近年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网上聊天等越来越成为人们沟通、交流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也应将此作为执法记录的一种方式加以使用。
一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执法记录方式、内容、形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根据需要和情况采取其他记录方式作为补充、补强,如:在向行政相对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除了采取文字记录方式在送达回证上对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送达文书、送达人、受送达人、见证人等进行记录外,还可以采取音像记录方式对送达过程进行辅助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采取何种执法记录方式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可以根据需要和情况采取一种或者几种记录方式进行记录,比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规定,对《消费者投诉分送情况告知书》《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不予受理(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等文书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或者信函等便捷方式告知当事人。
特别规定:
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完整,未被修改、剪接、剪辑,能与其他记录相印证,并附有记录人、记录时间、记录内容的相关文字说明。
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网络即时通信工具向当事人告知、答复、回复的,应当以当事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微信账号、邮箱地址为发送对象并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发送前确认对方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记录时应当客观、真实,保持收件人、发送时间、发送内容的完整并附有完整截图和文字说明。
通过行政机关内部使用的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办公自动化平台)记录的,按行政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执法记录的表现形式
就行政执法有关问题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政法委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呈送的报告、请示;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政法委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就行政执法有关问题所作的批示、指示、意见;
与其他国家机关(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党群团组织等)之间移送或者接收行政执法线索、事项的各类文书;
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就行政执法有关问题制发或者接收的各类函件、证明、答复、回复;
向行政相对人制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延长、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举报投诉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等各类决定书、通知书;
行政执法中依法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笔录、调解笔录、回访笔录等各类笔录;
行政执法中依法调取、收集的各类证据;
行政执法中当事人提交的各类证据以及接收该证据的回执;
证明已经向当事人送达、告知、答复、回复的各类文书、录音、录像、短信、邮件、聊天记录等;
检查、稽查、勘验、抽样、取证、查封、扣押、送达、告知现场的音像资料以及附录的文字说明;
行政机关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审理、决定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会议记录、审理记录;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核审、审查行政执法决定的记录;
行政机关内部各执法机构之间流转、接收行政执法线索、事项的各类文书;
行政执法中各类程序类、呈报类、审批类、报告类文书;
行政执法过程中记录的其他文书、资料。

主要行政执法行为记录重点举要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除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作行政许可案卷外,以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重点记录以下内容: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当场决定受理的除外),告知当事人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核查的原因、期限、联系人情况,对申请材料现场核实、核查情况,预约当事人领取营业执照、许可证情况(当场颁发营业执照、许可证的除外),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针对行政许可提出投诉、意见以及处理、答复情况。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除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作行政强制案卷外,以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重点记录以下内容:涉案场所现场情况,涉案场所周围环境、建筑外观、内部布局以及生产经营状态、设备、工具情况,涉案物品存放、数量、包装、标注(贴)、规格、成色情况,封存场所、扣押物品加封情况,扣押物品清点、移交、入库保管以及接受人、保管人情况,扣押物品由于解除扣押、没收、销毁等原因出库、清点、转移情况,当事人针对行政强制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处理、答复情况等。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除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作行政处罚案卷外,以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重点记录以下内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情况,当事人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情况,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执法办案机构内部对违法行为定性、处罚依据、处罚内容的不同意见,执法办案机构就行政处罚有关问题请示、汇报情况,有关会议集体审理、决定重大行政处罚情况。
受理、处理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投诉、举报除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作案卷外,以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重点记录以下内容:执法机构之间分流、转办、交办、接收投诉、举报的去向、时间,向其他国家机关移送、转送投诉、举报去向、时间,履行受理、调解、核实、调查、处理等法定职责情况,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终止受理、终止调解、终止处理的情况,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的情况。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了依据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作文书外,以文字重点记录以下内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而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审批和告知申请人情况;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而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以及第三方明确表示可以公开的情况;向申请人送达、答复、告知的证明。
行政检查。行政检查除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作文书外,以文字、音像方式重点记录以下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的方式、路径、期限、行政机关联系人情况,按期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的状况、程度、结果进行回查以及后处理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向其他国家机关反馈检查情况,向其他国家机关抄告、抄送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行政执法事项情况。

执法记录的保存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案卷制度,明确专门人员对各类执法记录进行管理、保存。
执法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按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标准和要求与其他材料一并归档立卷,并按档案管理规定暂管、移交、保存;执法记录作为日常监管资料、证据留存的,可以根据行政行为类型按年、季、月合并装订成卷,由各执法机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以音像、电子数据方式所作的记录,应当及时将记录的原始信息加密后集中储存于本地专用存储器或者网络专用存储器,存储期限不少于一年。对重要的音像记录和电子数据记录,还要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

执法记录的使用
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执法监督中,行政机关可以将文字、音像、电子数据记录与其他行政执法证据一道共同作为证明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执法监督中,对需要提供文字、音像、电子数据记录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提供原件或者复制件;提供原件的,应当提前复制备份。记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按照保密规定和权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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