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学制之一。
民国元年(1912年)1月3日,孙中山在南京组织临时政府,9月间教育部召开临时教育会议,公布了新定的学校系统,称为“壬子学制”,俗称旧学制,但在公布后又陆续颁布了各种学校法令,与“壬子学制”略有出入,于是便在次年综合成为“壬子癸丑学制”。规定:
1、初等小学校4年,收7至10岁儿童;
2、高等小学校3年,收初小毕业生;
3、中学校4年,收高小毕业生;
4、大学或专门学校,预科3年,本科3至4年。
小学以下的蒙学院和大学以上的大学院都不计年限。
此外,还有师范教育和实业教育两个系统。有的系统还特设或附设学科。
其中,初、高等小学校合设的称“完全小学”,简成"完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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