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构建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本办法应运而生。
第二条 本办法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环节,适用范围广泛,旨在确保应急预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有序。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他国务院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预案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结合地区、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
(三)考虑地区、部门、单位的危险性分析;
(四)明确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确保措施具体实施;
(五)提出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与应急能力相匹配;
(六)确保应急保障措施明确,满足地区、部门、单位的应急需求;
(七)预案要素齐全、附件信息准确;
(八)确保预案内容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自身的危险源状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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