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对董事的提名是如何规定的?

如题所述

董事一般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见《公司法》第38条。

在三种法定情形下由职工选举产生,见《公司法》第45条第2款: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法》第68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扩展资料:

《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1、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

2、董事的权力是受信管理公司。“受信”表示他们有诚实信用的责任。他们行事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依归,并须按照指定的目的运用权力。

3、董事在办理公司业务时如有疏忽,必须就疏忽而引起的损害对公司负责。

4、《公司条例》对董事职责有严苛的规定。例如,遇有公司清盘,如果所经营的生意看来是意图欺诈债权人或其它人士,法庭可能判决明知而参与欺诈行为的人必须个人承担公司的债务和其它责任。

5、如果公司清盘,看来参与公司成立、创办的人士或任何高级人员、清盘人或接管人有误用、留存公司任何款项或财产或须对此负责或承担责任,或该人士因有关公司的失当行为和有违职责行为成罪,法庭可以迫令该人士向公司交出或付还款项或财产,或以赔偿形式注入资产。

参考资料:北大法律信息网-《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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