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包括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2、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3、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4、其他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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