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什么的制度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中央对香港、澳门的全面管治权,是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享有的宪制权力。
我国政府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就是恢复行使对香港、澳门的全面管治权。
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全面管治权是授权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前提和基础,高度自治权是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权的体现。
它们之间是源与流、本与末的关系。
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
中央授予多少权力,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不存在所谓“剩余权力”。
中央有权对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有权依法对违反“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行为予以纠正。
因此,在“一国两制”实践中,必须始终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将全面管治权和高度自治权对立起来;在任何情况下,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都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和全面管治权,更不能以高度自治权对抗全面管治权。
中央行使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不仅体现了国家主权至上的原则,也符合香港、澳门同胞的根本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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