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当庭提交的证据如何质证

如题所述

在民事案件中,证据原件的提交是一项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但在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指出,若证据材料为复制件,且提供人无法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该复制件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时,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果需要保留证据原件、原物或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在原件证据材料丢失的情况下,提供复印件的同时,还应提供无利害关系的知情人和见证人等相关证据。
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但以下情况除外:一是出示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二是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因此,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使用,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提供复印件的当事人提供原件印证或线索,经查确有其原件;有其他证明材料印证其复印件的真实性;对方当事人承认的复印件。
关于举证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对已提供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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