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2019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下称《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许可的实施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指导。第四条 本市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应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按《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对外公布。具体实施办法不得改变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等。第五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事先举行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市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会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研究机构组织进行。第六条 市、区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有权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第七条 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为依据。

  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签订《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

  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第八条 行政机关为便利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签订《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委托书》。

  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受委托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负责在委托书确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委托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负责在委托书确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办理受委托事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 行政机关为便利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代为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组织应当签订《代为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委托书》。

  受委托组织应当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并负责在委托书确定的时间内将收到的申请材料报送委托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委托组织应当负责在委托书确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办理受委托事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委托书》《代为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委托书》应载明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委托实施的具体事项、委托期限及法律责任等。

  委托书应当经委托行政机关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定并在委托行政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办公场所与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第十一条 对已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直接向委托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委托行政机关仍应依法受理申请、作出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第十二条 一个事项需要一个行政机关进行多项行政许可的,或者一项行政许可涉及行政机关内多个内设机构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以布告、说明书、办事指南手册、电子触摸屏、电子公告栏等形式公示以下资料:

  (一)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二)本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三)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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