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怎么记会计分录

如题所述

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的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拓展资料:
1.城市维护建设税,又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一、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同时缴纳;二、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
2.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原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者)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3.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指出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国发[1984]174号文) 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按照该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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