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0

第五章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规定了国有资本在企业中的收益分配和处理方式。首先,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国有资本收益的来源,包括注册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收益。


企业年度净利润归属于投资者,第二十九条强调了年度利润的分配规则。企业必须按规定分配净利润,未分配的利润将并入当年可分配利润。母公司需将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报备主管财政机关,上缴利润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依据国务院的决定制定。


对于亏损处理,第三十条规定,年度经营亏损首先用后续年度利润弥补,连续五年未能弥补的,可以通过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进行填补。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资产损失的核实和处理在第三十一条中详细说明,包括不同类型的损失及其会计处理。企业可依据具体情况将损失计入损益、清算费用或冲减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本收益的转让规定在第三十二条中,转让所得收益需上缴主管财政机关,子公司股权转让的收益差额被视为投资损益。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收益执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


企业终止运营时,第三十三条强调了清算程序和收益分配,子公司和母公司的清算净收益分别根据其投资份额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扩展资料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直管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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