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学基金会章程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如题所述

中国医学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规定详细在章程第三章中。基金会的决策核心是理事会,由20名理事组成,任期为五年,可连任。理事需要满足如下资格:遵守法律,热爱医药卫生公益,廉洁公正,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亲属间不能同时任职。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和发起人提名,经过共同协商、选举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理事享有决策权,包括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审查基金会工作,以及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同时,他们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基金会的正常运营。


理事会的会议规则要求至少每年召开两次,重要事项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监事会由3-5人组成,监督基金会财务和理事会行为,监事需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与理事兼职或获取报酬。


基金会的领导层,如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需符合特定条件,如在业务领域有影响、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等,并且在某些情况下不能担任,如现职国家工作人员、有犯罪记录等。此外,外籍人员担任领导职务需满足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要求。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他们负责召集会议、签署重要文件,并承担基金会行为的法律责任。基金会的日常运营则由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在理事长授权下负责,具体包括日常工作、公益活动计划、资金管理和内部管理等。




扩展资料

《中国医学基金会章程》,共七章、五十五条(含附则),经2005年3月23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该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且修改后不能和宪法相冲突才能够正式生效。该章程如遇到与国家法律、法规、条例等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条例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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