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

如题所述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完善社会主义监督体制的重要保障,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要手段。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下,县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理念,强化措施,健全体制,做到“五个坚持”,搞好“五项工作”,为人事任免工作赋予新的内涵,从而有效提升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可度。
  一、做到“五个坚持”,努力增强人事任免工作的主动性
  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始终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的原则,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五个坚持”,切实增强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主动性。
  1、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县委向常委会推荐重要干部是党对地方事务实行领导的重要方式。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任免权过程中,要坚决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自觉接受县委推荐的任免干部,在充分尊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选择的同时,严格按照党对任用干部的政策要求依法办事,努力使县委推荐干部的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得以实现。对有较大争议意见的人选,人大要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积极沟通,提出意见和建议,努力使推荐机关的意见与决定机关的意见统一起来。
  2、坚持和完善任前初审。人大常委会要行使好任免权,必须对拟任干部进行任前初审。这种初审有别于组织部门的考察,重点应放在拟任干部的任职资格审查以及法制意识、民主意识和群众意识、执法意识等情况,初审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法官法、监察法的规定。可以参与到组织部门的干部考察中去,也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汇报后,再就有关重点问题或不够清楚的问题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阅。
  3、坚持和推行任前审计。人大常委会为了保证所任命干部的廉洁性,要对其在原岗位工作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计的对象可以限定为原在经济部门工作的干部和换届时拟留任的部门正职。通过审计,对拟任干部把好廉政关,以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加强廉政建设,树立清廉从政的良好形象,切实增强为人民群众搞服务,办实事,做好事的能力和水平。
  4、坚持和完善任前公示。 公示即将拟任人员通过媒体公布于众、亮相于众,征求群众意见,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常委会任免工作实行任前公示制,必将进一步提高任命的民主程度,强化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工作人员任命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不仅能体现党的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还能提高人大任免工作的透明度,调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人大常委会应将群众对公示对象举报的意见和问题,认真受理,正确对待,严格保密,并把这些作为审议表决任免事项的重要基础。对群众举报问题严重、调查属实的不予任命,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暂缓任命。
  5、坚持和完善任职发言。凡是被提请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任命表决前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任前供职发言,不仅要自述工作现状、个人专长、特点,还要报告履职后的工作打算、工作目标、工作思路、执政措施、勤政廉政等,并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提问。必要时要组织拟任命人员(如法院、检察院以及新提任干部)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全面地了解情况,减少表决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被任命人员的人大意识、公仆意识、法律意识和群众意识,增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从而使其更好地做到秉公司法、执政为民。
  二、搞好“五项工作”,真正体现人事任免工作的时代性
  人事任免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人们最热门的话题。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努力搞好“五项工作”,以崭新的思路和举措实现人事任免工作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做到任前严格把关,任中慎重审议表决,任后跟踪监督,真正体现新时期人事任免工作的严肃性、法律性、时代性。
  1、切实搞好审议表决。严格规范审议任命程序,是常委会人事任免权得到有效行使的保证。在任命前,要让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审阅拟任命人员的材料,以便对任命对象进行“评头论足”,以防止审议中的失察和用人上的失误,确保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投下明白票、选出放心人。同时任命表决应采取无记名的“票决制”方式,可以有效避免人事任免走过场的现象。
  2、改进颁发任命书仪式。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目的是为了增强任命干部的民主观念、法制观念和公仆观念,增强他们权力来自人民、掌权应为人民的意识。目前人大常委会对任命书的颁发,除换届时专门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外,平时个别任命的往往由常委会主任向被任命者个别颁发,也有的在常委会投票结束后向被任命者颁发。个别颁发显得不够庄重、规范,常委会会议上颁发尽管比较庄重,但由于时间仓促,对被任命者的审议意见不能及时告知,常委会也难以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所以,可以考虑在常委会会议后的主任会议上或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向任命干部颁发任命书,这样既有一定的气氛,又能将常委会会议上的审议意见经过整理后,向任命干部通报,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促进任命干部履行好岗位职责。
  3、加大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力度。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促进他们依法行政、勤政廉政是十分必要的。这种任后的监督,可以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等法定手段,对任命干部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胜任度”考核,并通过考核,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不称职者坚持予以免职。同时,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质询、撤职、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也要“该出手时就出手”,避免监督的弱化处理,从而增加被任命人员的压力、动力和进取心,真正树立起“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理念,真正达到任与免的一致。
  4、建立健全向社会公开的体制。向社会公开,是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县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向社会公开体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报刊杂志、互联网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公开方式,对人事任免工作的各个环节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进一步增强人事任免工作的透明度,体现合法性、公正性,消除社会各界对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猜疑和顾虑,使其逐步迈向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的轨道上来。
  5、加强经常性的联系。对任命干部,人大常委会除了特定监督之外,也应加强经常性的联系,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情况,对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也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只有经常联系,才能及时知情,只有知情,才能正确监督。人大常委会联系的方式,可以通过有计划地走访、调查等,也可以尝试建立“任职档案”,对任命干部在人大常委会任命后的任职期限内,接受人大监督(向人大报告工作、工作评议等)、办理代表建议以及勤政廉政等情况,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予以立档备查,任职期满后,可将该档案转交组织部门处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