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一:企业对其购销人员的培训责任:
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④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二: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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