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电动车新政策

如题所述

据陕西省公安厅官网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从今年的4月1日起,没挂牌的电动自行车将禁止上路行驶。
      《规定》中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经注册登记并悬挂号牌后,方态前唯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注册登记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不得使用伪造、变悔敬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其他类型号牌。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注册、转让、变更、注销等登记工作。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地点和联系电话。
      根据《规定》,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可以通过带牌销售或预约现场办理等方式进行注册登记。通过带牌销售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当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在电动自行车平台上提交个人信息和安装号牌的车辆照片、缴纳工本费、进行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后,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电子行驶证。审核通过的,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行驶证;审核未通过的,通过系统告知原因,经补正后再次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或者认证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
      (二)车辆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进口凭证与车辆信息不符或者被涂改的;
      (三)擅自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或者违规安装解码提速装置的;
      (四)电动自行车无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的;
      (五)车辆属于被盗抢骗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车辆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车辆与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四)车辆属于被盗抢骗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帆培     (二)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届满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灭失的;
      (四)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五)旧车置换新车的;
      (六)登记信息被依法撤销的;
      (七)二手车出口的;
      (八)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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