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学生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如题所述

1、在毕业2年内提出有效补贴申请;
2、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4、具有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房居住并支付租金的。
一:补贴标准
对在杭州市无房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人才租赁房等住房优惠政策,市、区县(市)各单位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大学毕业生发放租房补贴。每户每年发放1万元,可发放三年,期满后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继续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自2021年10月15日(含)起(以申请时间为准),租房补贴每年度分两笔发放,半年一次,每次按50%额度发放。
二:发放次数
第一笔补贴发放后,补贴续发不超过5次;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续发补贴不超过11次。
已按原政策申领过第一笔年度补贴的,视作已完成2次补贴领取,第3次补贴续发应在第一笔补贴兑付成功1年半后提出申请。已按原政策申领过前两笔年度补贴的,视作已完成4次补贴领取,第5次补贴续发应在第二笔补贴兑付成功1年半后提出申请。
三: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条件
全球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学习形式应为全日制,国(境)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历学位需经国家教育部留服中心认证)。毕业时间在2020年2月24日(含)之后。在申请时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时在杭州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申请家庭在杭无房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人才租赁房等租房优惠政策。
第一笔补贴应在杭州用人单位社保连续参保(不含补缴)6个月后方可申领;续发补贴应在领取上一笔补贴后次月起,在杭州用人单位社保连续参保(不含补缴)6个月后方可申领。连续参保时长从毕业(含毕业时间所在月份)后起算,其中参保单位均需符合杭州用人单位条件。
四:用人单位条件
①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杭州市,且依法在杭州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企业
②行政事业单位:市本级所属或区、县(市)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包含体制上实行双重管理,在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的事业单位)
③其他用人单位:发证机关为市级或区、县(市)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
五:申请入口:杭州亲清在线平台
六: 申请时限
第一笔补贴申请时限为毕业后2年内。申领第一笔补贴同时需满足毕业后1年半内有符合连续参保时长条件的参保记录,且连续参保的首月应在毕业后1年内。续发补贴申请时限为第一笔补贴发放后3年内(已按原政策申领过第一笔年度补贴的,续发补贴申请时限为第一笔补贴发放后4年内)。
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续发补贴申请时限为第一笔补贴发放之后6年内(已按原政策申领过第一笔年度补贴的,续发补贴申请时限为第一笔补贴发放后7年内)。
七:业务流程
每笔补贴均需提交申请。提供个人申请和单位申请两个渠道。申请人可申领“杭州人才码(大学生青荷码)”并提交申请,申请时需进行个人诚信承诺;也可向所在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用人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后, 登录“亲清在线”进行网上申报。系统自动进行数据比对,审核通过后,由“亲清在线”支付系统向申请人的银行卡拨付资金;审核未通过的,用人单位可通过“亲清在线”申报并提出异议处理(提交异议处理的时限应在审核未通过后3个月内)。
申请人属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由实际用工单位进行审核申报。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有效期内劳务派遣合同以及申请人劳务派遣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留存备查。政府职能部门保留后续进一步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及不实申报等违规追责的权利。
八:所需材料
申请家庭成员姓名及证件号码、申请人银行卡等基本信息。其他所需学历、社保、房产及租房优惠政策信息均通过“亲清在线”数据共享、系统比对获取。若系统自动审核不通过,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结果有异议的,需按规定提供复核材料。
九:受理审核管辖
市属用人单位按注册地址由相应的区、县(市)受理审核部门负责;区、县(市)属用人单位按纳税归属(企业)、隶属关系(行政事业单位)、发证机关归属(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由相应的区、县(市)受理审核部门负责。
十:部门职责
(1)市住保房管局负责政策解读、宣传培训、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负责提供并更新主城区(含钱塘区)房产数据和享受市级租房优惠政策人员相关数据及相应异议业务的受理审核工作。
(2)市力社保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并更新社会保险数据、婚姻登记数据。
(3)市数据资源局负责“亲清在线”新引进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系统开发及所需数据归集。
(4)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并更新区、县(市)社会保险数据、婚姻登记数据、房产数据、享受租房优惠政策人员相关数据,相应异议业务的受理审核工作。
(5)新引进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经费由所属区县(市)财政先行全额拨付,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按规定纳入年终体制结算。
十一:其他
(1)已享受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的申请人再次获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或国(境)外高校学历学位的,不纳入新引进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范畴。
(2)在职人员获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或国(境)外高校学历学位的,不纳入新引进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范畴。
(3)已享受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的申请人不得同时享受其他租房优惠政策,享受时间与其他租房优惠政策并计算。
(4)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政策待遇的个人和用人单位,纳入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5)相关概念解释。“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新引进应届大学生“无房”指主城区(含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用人单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主城区(含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范围无房产(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且无房产交易记录(含买卖、赠与、继承等)。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用人单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市)范围无房产(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且无房产交易记录(含买卖、赠与、继承等)。新引进应届大学生“未享受租房优惠政策”指申请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分配或货币补贴、人才(专项)租赁住房或货币补贴、高层次人才租赁(购房)补贴、公有住房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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