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企业,区别于普通合伙制企业,在于其合伙人承担的责任与风险与普通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不同。普通合伙人企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企业中,承担的责任分为两类:
(1) 若是由于合伙人非故意或者非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则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若是由于合伙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则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余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这种特殊普通合伙制,有助于实现责任的划清与风险的控制,对合伙人有较强的激励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等专业高风险机构的成长有好处。
适用范围:
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
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独立性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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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的优势:
1、责任形态的二元性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存在两种承担不同责任的合伙人,执业合伙人对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在这一点上,十分类似于有限责任合伙,有所区别的是,后者的二元责任是在合伙协议和注册登记文件中,事先确定不变的;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两种责任的承担,可能会随着每项业务中执业合伙人的变换,引起责任性质的换位。
2、合伙人承担责任性质的事前不确定性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哪一个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哪一个合伙人应当承担有限责任,并未在合伙企业的协议和注册登记文件中事先明确,只有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合伙人追究个人责任时,才有可能被确定。
这种合伙企业形态中,合伙人承担责任的不确定性还表现在合伙人承担责任形态的位置具有互换性、交替性。
3、有限合伙人同样拥有合伙事务管理权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与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一样拥有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权。这一点形成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显著区别。
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中,只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才享有合伙企业事务的经营管理权,禁止有限责任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
如果有限合伙人违背该禁止性规定,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就会丧失法律所提供的有限责任保护,将被要求与无限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之所以特殊就在于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既享有法律所给予的有限责任保护,同时也有权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在业务执行活动中能够主动地进行自我风险控制。
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兼资合性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在普通合伙基础上的改进类型,而普通合伙企业拥有典型的人合品格,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依赖关系通过合伙协议具体化。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和声望构成合伙的信用基础。普通合伙的人合性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继续保留,但是,同时却附加了资合性因素。
这种资合性因素的生成,不在于合伙人出资形成相对独立的合伙财产,因为特殊普通合伙并没有限制分配的制度;而是在于法律要求其提供保险或分离的财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