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原企业只将员工企业年金个人缴费转到新单位,是否合法?

本人原在中电投工作,几年前辞职到了华能,近期原单位将企业年金转移到新单位,只转移了个人缴费部分,相关人员解释说是按规定办理,该规定是否合理合法?

这个是合法的。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十三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入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扩展资料

企业年金提取的条件:

1、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入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3、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法律依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四条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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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01
本单位员工退休後可以领取单位补充养老金和企业年。,单位突然通知我2023年退休只能领补充养老金及企业年金其中之一,就是说如果我选择补充养老金,那麽企业年金将收回单位,因企业年金已经拨入我个人银行帐户进行投资。请问单位收回我银行帐户的企业年金合法吗?谢谢!
第2个回答  2014-03-19
这个应该是不合规的,可以去劳动部门投诉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9
这要看你原来所在的企业当时和养老险公司签订的企业年金合同中关于企业缴费部分是如何规定的。因为企业年金本身就是一种留住人才的手段,也是企业额外给员工的福利保障,作为养老保险的一个补充,所以企业是可以自己制定合同的,不同公司约定不同:
1、个人缴费部分是无论什么情况都全额归还个人账户的,包括离职,出国定居等;
2、企业帐户部分可约定员工的工作年限的要求,举个例子,企业为留住核心人才,可以约定工作满3年可领取50%,满5年领取80%,满10年领取100%;

你的情况可以咨询一下你们人事部,了解一下企业年金公司缴纳部分的归属约定,如果你工作年限不满足相关要求,企业是有权利收回那部分缴费的。追问

问题是比我早一年离职的同事全额给付了。当时的情况是从我离职开始,可预见有大批员工离职,所以企业随即出台了新的规定,即按服务年限按比例给付企业部分。我查阅其他企业年金计划,的确有归属比例的条款,即然有此条款,先离职的不归属比例100%,后离职的归属0%,明显不公。是否随意性大或涉同工不同酬,侵害劳动者利益?

追答

这要具体分情况:
1、企业根据员工职位和核心技术能力不同,可以分开不同级别员工不同的归属比例;
2、企业为避免员工离职的挽留方法,修改企业年金合同条款是公司正常行为;
毕竟企业年金是公司额外福利,而且个人帐户没有损失,不存在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个人帐户留存的部分仍然可以投资增值,对于你来说也没有实质损失,只是人与人比较容易产生不公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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