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取证有多大阻力

如题所述

律师在办理案件时,经常要去搜集和调查证据。很多情况下,当律师拿着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向相关证人,表示要求调查取证时,那些证人或者单位并不配合,得到的回答经常是法院来了我才会证明。一、从案例说明律师收集证据的困难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个案件。我的当事人是被告的员工,她在工作之余为被告做了工作范围之外的事情,被告承诺给他劳务报酬,并且被告单位的另一个员工把他所做的事情都进行了登记,但是被告后来反悔不兑现承诺,于是我的当事人就委托我为其代理诉讼。这个案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因此在举证期限上不受30天的限制。在开庭之前我尽量帮助当事人调查所有的证据。当我要求那名员工出庭作证并且拿出登记本时,他一直犹豫,经过反反复复几次交涉,他始终不肯作证,他说只有法院通知他要求他出庭作证,他才愿意出庭作证。在庭审中,我方向法官表示由于证人是被告单位的员工,不敢为原告作证,所以希望法院依职向该证人调取证据,但是法官明确的拒绝,说这份证据应该是由原告自己举证。于是在缺少最关键证据的情况下我方败诉。到了二审时,我和当事人继续努力做那名员工的思想工作。就在开庭前的头一天晚上,他发了条短信给我的当事人,表示如果律师拿着律师事务所的函件和律师证,并且给他写个情况说明和律师函,他可以把登记本交给我的当事人。收到消息后我连夜赶到他的单位,给了他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函、介绍信、执业证的复印件,还应他的要求写了个律师函,内容为你所掌握的证据影响到本案的最终结果,如果不能如实提供,本律师将会代表当事人向你追究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我取得了这份证据。可是第二天开庭时,对方却说证据是通过非法的程序取得的,证人是在我的威胁之下才不得不交出证据的。对方甚至还扬言,等案子结束后会向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投诉我。虽然法官当庭认可了该证据的取得方式和证明内容,但我还是觉得我的律师尊严、律师职业和律师权利受到了践踏和侮辱。二、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一项基本权利。《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虽然法律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可是律师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却往往因为行使权利的对象不知道律师有这样的权利,而使律师行使权利受到很大的阻力。三、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阻力对于普通的人来说,他不会去学习《律师法》,也不会学习诉讼法,也就无法从正规的渠道了解到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而受到传统观念以及现代影视剧的影响,人们总认为只有法官和警察才能调查收集证据,于是开口就说叫法院来我就作证。同样人们不了解的还有作为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法院有调查取证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因此只有在这几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其他的情况下,当事人以及代理人都应当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尽管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却没有规定证人在不作证的情况下,证人本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律师在自行向证人调取证据而被证人拒绝后,再请求法院向该证人调取证据,法院很有可能以该证据不属于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范围而要求律师自行收集。在这种情况下,关键的证人不出庭作证、关键的证据不能呈现于法庭上,这样就不能理清事实的本质,还原事实的真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无从维护。四、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应得到尊重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之所以在行使的时候受到阻力,这与律师的地位不无关系。虽然人们常常对律师有羡慕之情,但是这种羡慕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律师的收入。在我国律师职业还没有得到普遍的、真正的尊重。拿律师与法官对比,人们总会认为法官就是官,法官出面就代表了政府代表了法律,而律师却是拿着当事人的钱为当事人办事代表当事人的利益。在舆论导向上,媒体常常会对某位法官尽心竭力为当事人沉冤昭雪而大唱赞歌,却对案件背后的律师只字不提。就是在这种传统思维的作用下和舆论媒体的漠视下,律师的权利特别是调查取证权被大打了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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