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被抓会不会留案底

如题所述

嫖娼被抓一般不会有案底。

嫖娼本身属于行政处罚,虽然不存在案底,但是行政处罚记录会被存留于地方档案。嫖娼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较轻重进行判断,将会被拘留并处于一定罚款。

嫖娼涉嫌构成犯罪:

1、嫖娼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且明知,涉嫌强奸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出于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3、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涉嫌聚众淫乱罪。纠集三人以上,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般情况下,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在特殊情况下,嫖娼属于犯罪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的嫖娼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节,即可能构成犯罪:

(1)嫖娼的是幼女(不满14周岁)而且明知,涉嫌强奸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也应当立案;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区别:

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卖淫.妇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时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

2、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安排相关服务、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

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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