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如题所述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如下

拓展知识: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首先是必须给予惩罚,否则就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和恢复正常秩序,不足以维护法律秩序和弥补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因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能使违法行为人通过遭受处罚痛苦而警觉醒悟停止危害社会;其次是通过处罚促使当事人变为守法者。法律规定被处罚人必须有责任能力,是可以教育和转化的人。

任何放弃教育努力的处罚或者以罚代教的作法都不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重要意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被处罚人说服教育,同时对被处罚的行为、处罚的理由和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告知社会公众。

从其规定中可以看出,此原则包括以下四层含义:一是“处罚”主体法定,即除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处罚权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二是适用的前提特定,即只有在实施行政处罚和纠正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才能适用该原则;三是对适用原则的强制性程度一定。

即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必须、强制、义务地对处罚与教育加以结合,而非可以、任意、选择地对教育与处罚进行结合适用;四是适用的对象特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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