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转板条件有哪些?

在新三板挂牌后,想要转板创业板,需要什么条件??

新三板转板条件如下:

1)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1、《证券法》上市条件第一项规定“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也就是说股票上市必须是已经公开发行的公司。而公开发行取决于两个条件,要么是进行过公开发行,要么是非公开发行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2、在各政策文件的描述中可以看到转板省去了公开发行的环节,新三板公司要满足该项条件就要求股东人数必须超过200人。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证券法》上市条件第二项规定“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也有同样的内容,这条非常明确,不需要过多的阐述。

3)公众持股比例

1、《证券法》上市条件第三项规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2、在公众持股比例的问题上,新三板公司的公众股认定是一个不确定的地方。结合现有的规定推断,新三板公司的公众股,应是指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公开转让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转让累积超过200人的部分。

4)在新三板挂牌(或者创新层)满两年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对公司主体资格的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

2、既然是从新三板转板,基于规范公司运行的角度考虑,我们推测会有在新三板挂牌时限的要求,在新三板进行规范一段时间后的企业才有可能具备转板的资格。整体看,和直接IPO的时间差不多,从制度设计上看不应该存在转板和IPO之间有明显的时间套利。

5)转板公司应符合创业板IPO条件:既然是上创业板,就必须符合创业板上市的其他条件。不应该存在转板和直接IPO的标准套利。

扩展资料:

新三板挂牌和主板上市的区别: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2012年9月正式注册成立,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2、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需要指出的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是一个中国概念,在国外并没有对应的概念,也没有形成一套多层次资本市场理论。这是因为西方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资本市场的多层次性是自发形成的,而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则是建构而来的。

4、因此,“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概念实际上是一个服务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理论供给,“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则鲜明地体现了制度创新的“建构理性主义”精神,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个非常中国化的概念。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服务对象不同。《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明确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

6、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7、二是投资者群体不同。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类投资者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

8、三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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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9-28

一、新三板转板条件

1)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证券法》上市条件第一项规定“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也就是说股票上市必须是已经公开发行的公司。而公开发行取决于两个条件,要么是进行过公开发行,要么是非公开发行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在各政策文件的描述中可以看到转板省去了公开发行的环节,新三板公司要满足该项条件就要求股东人数必须超过200人。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证券法》上市条件第二项规定“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也有同样的内容,这条非常明确,不需要过多的阐述。

3)公众持股比例

《证券法》上市条件第三项规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在公众持股比例的问题上,新三板公司的公众股认定是一个不确定的地方。结合现有的规定推断,新三板公司的公众股,应是指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公开转让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转让累积超过200人的部分。

4)在新三板挂牌(或者创新层)满两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对公司主体资格的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

既然是从新三板转板,基于规范公司运行的角度考虑,我们推测会有在新三板挂牌时限的要求,在新三板进行规范一段时间后的企业才有可能具备转板的资格。整体看,和直接IPO的时间差不多,从制度设计上看不应该存在转板和IPO之间有明显的时间套利。

5)转板公司应符合创业板IPO条件

既然是上创业板,就必须符合创业板上市的其他条件。不应该存在转板和直接IPO的标准套利。

二、转板的形式

(一)内部转板制度

内部转板主要指各个交易所内部不同层次间的转板,包括向上和向下两个方面。通常来讲,遵循“向上自愿,向下强制”的原则。

1、向上转板(升板)

向上转板主要是指各个交易所内部,挂牌企业从较低的层级转入较高的层级,例如公司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挂牌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申请转入全球市场或者全球精选市场。

向上转板的制度非常的简便,各交易所规则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5305(c),(d)的规定。

纳斯达克全球市场转板至精选市场只需企业达到精选市场的挂牌标准并提出申请即可,甚至也不需任何的费用。从资本市场往上转则由于挂牌费用的差别需要补缴一定的费用。整个过程不需要SEC或者FINAR审批,只需要交易所的许可就能够立即生效。

在纽交所也有着类似的规定,这种向上的转板决定权完全在交易所,极其简便。

2、向下转板(降板)

降板主要是指各个交易所内部,挂牌企业从较高的层级转入较低的层级,例如纽交所主板挂牌企业在难以满足该层维持挂牌标准但能够满足MKT市场或者Arca市场初始挂牌标准的情况下会被强制转入MKT市场或者Arca市场,或者直接从交易所摘牌。

向下的转板是强制性的。一旦交易所发现企业不能够再满足当前市场的挂牌要求就会触发摘牌程序。这个时候如果企业能够满足下层的初始挂牌需求则可以选择在下层继续交易。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从交易所直接摘牌。

这种降板制度的存在其实是体现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中保护投资人的基本原则,它是为了让股票能够尽可能的持续交易,以保证投资人的利益。

(二)外部转板制度

外部转板主要是指从OTC市场向纽交所或者纳斯达克市场转板以及两大交易所之间进行的转板。我们通常所说的外部转板以前者居多,场内和场外市场的转换意味着明显的升级或者降级(退市)。

扩展资料:

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10月8日消息,证监会全面支持新三板市场发展的文件即将公布,将包括分层等制度安排。 这将是证监会首次对新三板发展做出全面部署。

参考资料:新三板转板条件-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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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3-01-09

新三板转板条件如下:

1)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1、《证券法》上市条件第一项规定“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也就是说股票上市必须是已经公开发行的公司。而公开发行取决于两个条件,要么是进行过公开发行,要么是非公开发行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2、在各政策文件的描述中可以看到转板省去了公开发行的环节,新三板公司要满足该项条件就要求股东人数必须超过200人。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证券法》上市条件第二项规定“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也有同样的内容,这条非常明确,不需要过多的阐述。

3)公众持股比例

1、《证券法》上市条件第三项规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2、在公众持股比例的问题上,新三板公司的公众股认定是一个不确定的地方。结合现有的规定推断,新三板公司的公众股,应是指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公开转让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转让累积超过200人的部分。

4)在新三板挂牌(或者创新层)满两年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对公司主体资格的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

2、既然是从新三板转板,基于规范公司运行的角度考虑,我们推测会有在新三板挂牌时限的要求,在新三板进行规范一段时间后的企业才有可能具备转板的资格。整体看,和直接IPO的时间差不多,从制度设计上看不应该存在转板和IPO之间有明显的时间套利。

5)转板公司应符合创业板IPO条件:既然是上创业板,就必须符合创业板上市的其他条件。不应该存在转板和直接IPO的标准套利。

扩展资料:

新三板挂牌和主板上市的区别: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2012年9月正式注册成立,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2、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需要指出的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是一个中国概念,在国外并没有对应的概念,也没有形成一套多层次资本市场理论。这是因为西方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资本市场的多层次性是自发形成的,而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则是建构而来的。

4、因此,“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概念实际上是一个服务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理论供给,“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则鲜明地体现了制度创新的“建构理性主义”精神,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个非常中国化的概念。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服务对象不同。《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明确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

6、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7、二是投资者群体不同。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类投资者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

8、三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三板

第3个回答  2018-08-02

一、转板的定义

转板的专业术语叫介绍上市(way of introduction)。是已发行证券申请上市的一种方式,不需要在上市时再发行新股,因为该类申请上市的证券已有相当数量,并为公众所持有,故可推断其在上市后会有足够的流通量。

转板制度是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根据不同的功能定位和上市标准,证券发行人在各层级板块之间转换的机制。

介绍形式上市在境外是常见的一种上市模式,尤其是美国和香港。

我们先以美国为例说明一下。

二、转板的法律基础

根据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12d条款有的规定:SEC在收到交易所批准企业挂牌和注册的申请后会,注册会在30天或者更短的时间内生效;企业的摘牌和退市主要取决于各个交易所自身的规则,SEC只会就一些较为严重的事项比如财务欺诈等进行直接的摘牌和退市处理。美国各大交易所尤其是在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国家交易所,在股票的挂牌、转板和退市方面有很大的自主裁量权。

三、转板的形式

(一)内部转板制度

内部转板主要指各个交易所内部不同层次间的转板,包括向上和向下两个方面。通常来讲,遵循“向上自愿,向下强制”的原则。

1、向上转板(升板)

向上转板主要是指各个交易所内部,挂牌企业从较低的层级转入较高的层级,例如公司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挂牌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申请转入全球市场或者全球精选市场。

向上转板的制度非常的简便,各交易所规则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5305(c),(d)的规定。

纳斯达克全球市场转板至精选市场只需企业达到精选市场的挂牌标准并提出申请即可,甚至也不需任何的费用。从资本市场往上转则由于挂牌费用的差别需要补缴一定的费用。整个过程不需要SEC或者FINAR审批,只需要交易所的许可就能够立即生效。

在纽交所也有着类似的规定,这种向上的转板决定权完全在交易所,极其简便。

2、向下转板(降板)

降板主要是指各个交易所内部,挂牌企业从较高的层级转入较低的层级,例如纽交所主板挂牌企业在难以满足该层维持挂牌标准但能够满足MKT市场或者Arca市场初始挂牌标准的情况下会被强制转入MKT市场或者Arca市场,或者直接从交易所摘牌。

向下的转板是强制性的。一旦交易所发现企业不能够再满足当前市场的挂牌要求就会触发摘牌程序。这个时候如果企业能够满足下层的初始挂牌需求则可以选择在下层继续交易。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从交易所直接摘牌。

这种降板制度的存在其实是体现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中保护投资人的基本原则,它是为了让股票能够尽可能的持续交易,以保证投资人的利益。

(二)外部转板制度

外部转板主要是指从OTC市场向纽交所或者纳斯达克市场转板以及两大交易所之间进行的转板。我们通常所说的外部转板以前者居多,场内和场外市场的转换意味着明显的升级或者降级(退市)。

1、OTC转入两大交易所

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9月9日,共有237家公司从OTC市场转入纽交所和纳斯达克市场,其中又以转入纳斯达克市场的较多。下图列示了各年从OTC转入纳斯达克市场的股票数量:

OTC市场本身分为两个层次:OTCBB和OTC Market。两者在转板的时候略有不同,主要是两者在信息披露要求上的差异导致的。

OTCBB以及OTCQX从监管的角度讲和两大交易所挂牌公司的监管没有差异,所以从OTCBB市场或者OTCQX市场转入两大交易所的程序也十分简单,只要公司能够满足两大交易所相应板块的挂牌要求并缴纳一定的挂牌费用即可。整个过程的审批权也都在交易所。

其他OTC市场挂牌的公司有很多并没有在SEC注册,信息披露通常也难以满足要求。因此,这些板块中的挂牌公司在进行转板时需要走IPO的程序。

2、两大交易所之间相互转板

交易所之间的相互转板其实是从交易所退市的一种特殊情况,企业从一家交易所退市后再到另外一家交易所上市,这种情况主要是两家交易所“互挖墙脚”的结果。

在纳斯达克市场成为全国性交易所之前,纳斯达克一直作为场外市场而存在。许多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达到纽交所的挂牌标准后就会申请转板至纽交所,所以早期基本都是从纳斯达克市场转板至纽交所市场。据统计2001-2005年间平均每年都有超过100多家企业从纳斯达克转入纽交所。

自2006年纳斯达克成为全国性交易所以来,两大交易所开始争夺上市公司资源,双方都在持续不断的游说在对方交易所上市的知名公司,并开出各种优惠条件吸引这些公司转板。例如德州仪器、卡夫从纽交所转入纳斯达克以及甲骨文从纳斯达克转入纽交所等案例都是这种竞争的结果。2006-2015年间共有261家公司从纽交所转板来到纳斯达克市场。同期,从纳斯达克转入纽交所的公司为100家。

由于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几乎没有差别,所以两大交易所之间进行转板也非常容易。只需企业满足相应的上市标准并获得交易所许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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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5-09-21
首先,新三板挂牌企业要达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如前所述,我国实行的是发行和上市分离的制度。这就从制度规定了这样一种体制,那就是证券交易所有决定是否让已经 经过证监会公开发行批准的企业在其交易所上市的权力。因此企业欲在交易所上市就要满足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标准。

按照沪深交易所修订的上市规则,主板上市需要股本在5000万元以上,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股本超过4 亿元的,这一比例是10%);创业板则要求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股东不少于200人。

其次,《证券法》的修改以及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

对于转板问题,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机制以及一套规范的制度安排。这其中包括要对《证券法》进行修改。现行《证券法》 有关市场体系的规定主要是立足于交易所市场,欠缺对多层次场外市场的整体设计,对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包括场外和场 内)之间的转板机制缺乏基本规定。其次,还应调整现行《证券法》有关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发行条件 、发审委制度等相关规定,实行更加灵活的核准制度或者逐步实现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

第三,新三板的健康发展。

目前新三板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等仍有待完善。因此,在现阶段,企业由新三板向创业 板、主板等板块转板就不可操之过急,而是要循序渐进,逐步采取措施促进新三板本身不断完善,从而为转板创造条件。

第四,防止监管套利的制度和措施的完备。

如果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通过直接转板进入创业板等板块进行上市,那么管理层需要防范新三板转板过程中的监管套利 问题。

因此这也需要进行整体设计,协调好证监会、交易所、新三板以及其他层次场外交易市场的关系,理顺各种机制,防止监 管套利以及利益输送等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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