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产的一批产品用于工程,该批产品的成本为15000元,计税价格为15000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请问会计分录怎么做
为什么要视同销售?这题是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吗
自产产品用于某项工程,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 法律依据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