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中,对公司等企业法人或其他营利性经济组织,调查违法行为时,仅凭询问笔录和当事人的陈述,能否认定违法事实?
涉及到对非法经营额的认定问题,如果仅凭询问笔录和当事人陈述,就能认定违法事实的话,如何证明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和证据效力?
对于企业法人和其他营利性经济组织,在非法经营额的认定问题上,在正常调查取证中,关键是应该拿什么来佐证?在案件审核环节,如何排除办案人员弄虚作假的可能?如何规避办案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追答在非法经营额的认定问题上,办案人员可以查往来账目,财务账目,包括欠款,书证,报销凭证,询问财务人员基本情况等,,,如果这些东西都不存在《我想不可能一点也没有》,只有靠当事人的陈述,《根据他的陈述进一步查阅资料>签字画押,办案人员弄虚作假的可能只能说如果案情复杂,很重要,机关单位可以派选信任度高,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并在审查,审批,合议制度上加以约束,规避办案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只有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事,自身的业务技能也要提高,把握,把调查取证充分准备好,充分给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时间,告知,,,等,做到胆大心细
追问当事人在询问笔录和陈述中,均自称没有建账,问题是办案人员是否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取涉案当事人未建账的证据材料?
追答如果你不是税务机关,只办好你的案件即可,不必考虑这个,如果涉案当事人有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直接移交到公安机关即可,拿出证据
追问你的解答正是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症结所在,如果不核实准当事人是否建账的事实,何谈认定当事人涉及刑事责任的问题?
追答当事人是否建账的事实,办案人员可以查往来账目,财务账目,包括欠款,书证,报销凭证,询问财务人员基本情况,这其中办案人员牵涉到能力,工作艺术问题,实在查阅不到,可以再改进意见书里提出,要求立即改正建账,日后便于查阅,要记住,行政处罚以改正,规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为原则,询问笔录和“审查”笔录不一样,我们没有审查这个权利,单纯一个我怀疑,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哪怕当事人的确有问题,我们就是不能查到,这是我们的职责权限问题,需要经侦介入才行,在没有或实在查阅不到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我们只能依靠当事人的陈述解决问题,如果当事人有经济违法切入点,可以建议经侦介入
追问如上所言,办案人员任凭当事人顺其自然了吧
追答当事人的确涉嫌金融案件,建义提交公安或检察院,由经侦办案为好,没有限制人身自由权的我们,有时只能干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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