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企业转让专利权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实际收到的金额
累计摊销 已计提的累计摊销额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 账面余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转让价款*适用税率6%
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得利 借贷方差额
二、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收益是一项计入当期损益的一项利得,非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不符合“收入”要素的定义,故不应作为收入,通过“营业外收入”账户核算。
三、说明。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收入与利得的概念和区别
(1)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2)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
(3)“日常活动”是确认收入的重要判断标准,凡是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确认为收入,反之,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能确认为收入,而应当计入利得。比如,无形资产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日常活动所形成的,应当确认为收入,但是处置无形资产属于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净利益,不应当确认为收入,而应当确认为利得。
2、处置无形资产的核算。企业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扣除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以及出售相关税费后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其中
(1)账面价值=“无形资产”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2)出售相关税费。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销售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税率为1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行为, 税率为零)外,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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