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企业转让专利权 的会计分录?为什么他不应作为收入?

如题所述

一、服务企业转让专利权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实际收到的金额
累计摊销 已计提的累计摊销额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 账面余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转让价款*适用税率6%
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得利 借贷方差额
二、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收益是一项计入当期损益的一项利得,非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不符合“收入”要素的定义,故不应作为收入,通过“营业外收入”账户核算。
三、说明。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收入与利得的概念和区别
(1)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2)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
(3)“日常活动”是确认收入的重要判断标准,凡是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确认为收入,反之,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能确认为收入,而应当计入利得。比如,无形资产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日常活动所形成的,应当确认为收入,但是处置无形资产属于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净利益,不应当确认为收入,而应当确认为利得。
2、处置无形资产的核算。企业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扣除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以及出售相关税费后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其中
(1)账面价值=“无形资产”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2)出售相关税费。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销售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税率为1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行为, 税率为零)外,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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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6-0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服务业企业转让专利权的会计分录如下,当转让所有权时不作为收入,如果只是转让使用权,则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具体会计分录:
1、转让专利权的所有权是:
(1)购入专利权时: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贷:银行存款
(2)每年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累计摊销-专利权
(3)取得转让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贷: 无形资产-专利权
2.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账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如果企业转让专利使用权时,共支付服务费等有关费用 ,则企业应结转无形资产转让成本,会计分录编制如下: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银行存款
第2个回答  2016-09-23
转让专利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并非企业日常活动形成的收入,而是作为一项计入损益的利得处理。
收入: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与所有者投入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利得: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形成的,与所有者投入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这是收入与利得的区别。
转让无形资产,不能作为日常活动理解,很少有企业拥有成千上万个无形资产作为出售对象的,就如同固定资产一样,企业的厂房不可能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那么多,所以一般作为固定资产出售的,肯定属于利得范畴不属于收入。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把房子当作存货,出售存货属于日常活动,就可以用收入准则处理。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
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第3个回答  2016-05-06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
作为营业外收入,必须同时具备两个特征:一是意外发生,企业无力加以控制;二是偶然发生,不重复出现。
营业外收入不影响利润表的营业利润,但影响利润总额。也正是说明营业外收入和企业正常营业无直接关系。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从事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具有不经常发生,每笔业务金额一般较小,占收入的比重较低等特点。
出售专利权 符合营业外收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6-09-07
这个不是收入,你可以看看收入的概念。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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