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老板不同意,我该怎么办?急~~~~`

我想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老板不同意.因为我和公司签的合同是两份,现在如果我能把老板手上的合同拿回来的话是不是就可以了 ?这样的话是不是不用公司写什么证明书或者是其它之类的东西了,这样的话是不是就等于间接的解除劳动合同了呢?请懂法律的朋友给点意见,谢谢敖!
请问那是不是交了辞职信后就不用去上班了呢?

  劳动者想解除劳动合同,老板不同意,劳动者可以按照如下情况处理:
  1.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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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本来就该是1式2份的,这是为了互相约束,使双方都能按照合同履行。如果你没有和公司签订其他的合同,譬如说,什么培训啊,什么出国研修啊之类的附加的合同的话(因为如果有上述类似情况的话,公司一般要求签附加合同,需要服务满多少年才能辞职,中途辞职的话是要赔付违约金的),那么你就可以凭借你手上的那份合同,提出辞职,从你提出辞职开始计算,30天后,你就可以算是自动离职了。不需要他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不管是以什么理由。这个是劳动法上面明文规定的。当然,你提出辞职的请求,一定是要正式的,不能口头上的,要写一份辞职报告,写明具体的辞职日期,签上你的名字。最好把原件自己留着,把附件给你们老板。等到了时间你就可以走了。万一有什么纠纷,你可以把辞职报告拿出来。另外,如果你想提出辞职后马上走,或者是不要等30天的,那么这个要跟公司协商的。
顺便说一下,我不是律师,如果你还觉得有问题,可以看看劳动法,实在不行,找个律师或者去劳动部门咨询一下。
这个简单,他要是不承认,你完全可以找个人多的场合交个他,或者叫几个人跟你一起去交个他,这样就有证人了。他要赖也赖不掉。
理论上是要等30天才能走,不过,如果你想提前走,可以和公司协商,他同意的你提前到什么时候,那么你就能在什么时候走,如果他不同意,那么你还是要去上班的。譬如,你今天提出辞职,说明天就不来上班了,公司同意的话,那么你办好离职手续就可以不去上班了,再譬如你想提前到这个月底走,如果公司同意的话,那么你在这个月底办好离职手续就可以不用去上班了。如果公司不同意你提前走,那么,你就必须再上班30天,这样你才能去办理离职手续,不用去上班。我想,这么说你该明白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3-12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辞职需要提前三十天,所以,你应该在递交辞职信后三十天才可以正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解除劳动关系是由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作证明。
第三,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公司不一定会把劳动合同返还给你,因为公司的行政人事有可能要留作档案记录。
第3个回答  2010-03-12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不用征求用人单位的同意
第4个回答  2010-0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不用征求用人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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