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全面实施郡县制的背景,郡和县所设的主要官职及其职能,意义?

如题所述

秦孝公十二年(前350),商鞅第二次变法,在秦国普遍推行县制,把乡、邑、聚等合并为县,建置了四十一个县(《史记·秦本纪》、《六国年表》、《商君列传》则作“三十一县”)。县令为一县之长(云梦秦简所载“县啬夫”有人以为即是县令),下设县丞掌管民政,县尉掌管军事,此外,还设有管理各种事务的啬夫(如田啬夫、亭啬夫等)和令史等官吏。国家对这些官吏实行定额俸禄制。县令等长吏可以随时由国君任免,县之下有乡、里等作为国家对居民进行控制的基层组织单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则设“道”,作为同县并列的地方行政管理机构。秦县约有三百,其中有一部分为战国时期秦国所设,或其它各国所设秦因之。

秦郡一级的最高长官是郡守。郡守之下设丞,辅佐郡守管理郡中的行政及刑狱工作,郡的军事和治安则由郡尉负责。郡尉不干预民事,与郡守的职责有明确分工。统一后,在郡一级增置了监察史,负责监督百姓及官吏,职务类似于中央的御史大夫,也有牵制郡守的作用。

秦制满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县设县长,是为一县之首。县令下设丞、尉。县尉负责一县的军事和治安。 由于秦王朝政权具有军事专制的特点,所以县尉的任务特别繁重,举凡一切军事、治安、征发徭役、管理士卒等事,均要由县尉主持完成,稍有差错就要受到严厉制裁。由于县尉任务繁重,所以每一个县的县尉不止一人,可能有二至四个县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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