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生效与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什么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均已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已生效,但因还未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劳动关系又属于尚未建立,这就成了“劳动合同已经生效,而劳动关系却尚未建立”的麻烦境地。劳动合同已经生效,即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已发生法律约束力,但未开始用工,劳动关系尚未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又都不必受劳动关系的约束。这《劳动合同法》规定得真的硬是让人感到莫名其妙,劳动合同的生效与劳动关系的建立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请法律专家给予解答一下,谢谢!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两者的起始时间也不一定相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在实践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与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之间的关系,有三种情况:1.建立劳动关系时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也就是开始用工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在开始用工一段时间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第1种情况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与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相同的。在第2种情形下,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早于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在第3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在开始用工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关系,尚在法律许可的时间段内。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关系的时间晚于开始用工1个月,但是在开始用工之日起1年之内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2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关系的时间晚于开始用工之日起1年的,用人单位不仅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2倍的工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与劳动者之间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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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4-20
劳动关系是职工从为用人单位实际提供劳动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劳动合同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上班和签订劳动合同之间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差;
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事先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到岗上班,也存在合理的时间差。
上述属于先、后签订劳动合同的法条区别。
第2个回答  2010-04-20
学法律是用来解决问题的,不是让事情变得更加复杂。
实际中不会有这样的纠纷。
劳动合同生效而劳动关系未建立有什么麻烦呢?
第3个回答  2010-05-05
就是你们之间已经生成一种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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