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均已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已生效,但因还未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劳动关系又属于尚未建立,这就成了“劳动合同已经生效,而劳动关系却尚未建立”的麻烦境地。劳动合同已经生效,即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已发生法律约束力,但未开始用工,劳动关系尚未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又都不必受劳动关系的约束。这《劳动合同法》规定得真的硬是让人感到莫名其妙,劳动合同的生效与劳动关系的建立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请法律专家给予解答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