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质疑:因投标价格低于招标价格15%而未提供证明废标,从哪方面质疑?

如题

按楼主的意思被否决应该是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现价”规定执行的。
在这里被否决的理由分两说:
1、如果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低于招标价格15%做否决投标处理的,那被否决了没话说。(此时相当于把投标人的“成本”限定为招标价格15%)
2、如果招标文件未约定“成本”的计算方法,而楼主的报价较其他投标人的报价相差过大,此时应该启动澄清程序,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该认定其报价低于“成本”。如果提供了相关资料,评委会可以接受报价。

如果未经澄清直接否决,楼主应该从评委会评标时是否要求你提供相关资料来解释报价偏低。追问

招标文件上有明确要求,有没有解释的机会或者是可质疑的方面,我们的价格要比中标的低很多!谢谢

追答

招标控制价不再招标文件中公布,而是在开标时确定的?
只能说招标文件审核时不规范了,可能各个地方的地方性政策不一样。一般来说,招标控制价要跟招标文件一起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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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0-21
是为了防止因低价竞标后不能保证工程顺利完成才设置的
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书面的解释或切实的组织设计,低于招标价格的都作为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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