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被抓,身上的钱警察也强行收缴这合法吗?

赌博被抓,身上的钱警察也强行收缴这合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二)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根据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一)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二)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扩展资料:

赌博罪的认定:

赌博罪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以娱乐为主带有赌博性的行为不构成赌博罪。赌博行为情节不够严重的,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赌博罪的,可处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

赌博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 :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1、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2、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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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2-22
  这是合法的。

  赌博活动是一种违法活动,在赌博现场,所有参赌人员的钱,都可以被视为赌资依法予没收。
  赌博案件中赌资的认定与处理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热点。究其原因,是因法律上对赌资没有作明确界定。
  关于赌资的概念,法律及相关法规没有作出权威性的解释。一般认为,赌资就是参与赌博者用于赌博的财物。至于是已经用于赌博的财物或者是还包括准备用于赌博的财物,理论界和实践部门说法不一。
  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赌资是指正在用来或准备用来进行赌博输赢的财物。第二种观点认为:赌资既包括赌赢所得的财物,即输者已交付的财物,也包括在赌博当场陈置于赌台上或存放在兑换筹码处的现金、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物,如果行为人赌输但尚未交付的财物或者携带于身的现金或者财物不在没收之列。第三种观点认为:赌资的范围,系指赌博者已赢得的财物,即输者已交付给赢者的财物。
  第一种观点所提及的“准备用于赌博的财物”,一是在实践中无法界定,没有人能知道参与赌博者到底准备用多少财物或者哪些财物将用于赌博,如某参赌者携带一万元准备用于赌博,他有可能输了500元后就不赌了,也有可能将一万元输光后还赌上其随身携带的手机、摩托车等财物;二是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处罚行为人思想上准备做的行为,因为“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作为第二种观点中所提的“赌博当场陈置于赌台上或存放在兑换筹码处的现金、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物”,虽比第一种观点中的财物便于界定,但由于这当中的财物也只是属于“准备用于赌博”的财物,至赌博被查处时有的财物还没有用于赌博,属于“未遂”状态。如果对于赌博者依照刑法规定予以惩处,对这些财物可以依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没收;但如果对赌博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对于此种处于“未遂”状态的财物则不能视为赌资予以没收。因为条例只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既遂”行为,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未遂”、“中止”、“预备”行为,不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能予以处罚;而且对于放置于赌台上的财物,如将不便放置于身上的手机、机动车钥匙等财物置于赌台上是常有的事,我们不能将其视为赌资予以没收。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表述的较为准切,因为该财物已经用于赌博,而且已达到了“所有权”的转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非法所得。事实上,“赌资”只是传统或习惯上的称谓,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赌资”这一概念,把“赌资”界定为“赌博者已赢得的财物,即输者已交付给赢者的财物”,完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7条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其中的“所得”即意味着“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因此,确切地说,在办理赌博案件时,使用“没收赌资”这一概念是不规范的,而应表述为“没收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06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如果经公安机关调查后,所暂扣的钱是用来赌博的,就成为赌资,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暂扣的钱不属于赌资,公安机关应予以退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8-07-29
如所携带钱属于赌资的,应当依法收缴,不可能拿回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5-09-12
合法,还可以拘留!追问

不是说身上的钱,不可以收缴吗?只能收缴赌桌上的钱吗?

追答

只要是赌博钱都是会被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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