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还要交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啊???

我公司是有限公司,是法人性质的啊,
税务局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收入×10%(核定征收率)×(1-33%)×(1-15%)×20%

请问这有什么依据啊
我单位并不是一人独资企业也不是个体工商户啊

不明白啊

另外交了个人所得税以后还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啊??

这是税务局的老爷想出来的.
你是私营企业吧,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吧.我想他的理论依据就是:
1.既然你核定征收,那么从税法上讲,你的应税收入就是:收入×10%(核定征收率),
2.那么再扣掉你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就成了:收入×10%(核定征收率)×(1-33%)
3.然后在扣除应该计提的资本公积就剩下:收入×10%(核定征收率)×(1-33%)×(1-15%). 税务局就认为这是股东的可分配利润,而且看成你已经分配了.所以对此按"股息 红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4."股息 红利"收入个人所得税率为20%,所以你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就是:
收入×10%(核定征收率)×(1-33%)×(1-15%)×20%
这就是税务局的猪头们的理论依据!!!

最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得交,一个也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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