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去敲狗主家的门,狗主一直没开门,我就自己推开门,我还没进门,狗没拴,狗自己冲出来,我在他家街上被狗咬伤。事后,他说我不该推他家的门,狗主只付一大半的医药费,请问这样法律上合理吗?如果他只付一大半的医药费,也就是说他承认自己的过错大一些,我给他开的收据该怎么写?我的意思是让他写一份协议,大概意思就是:万一以后出现让狗咬伤,留下的后遗症或者不适,他将负全部责任,他又不肯写。请问:他该不该写这份协议?假如他不肯写协议,我为她写的这份收据是不是最有利的证据?以后万一出现什么后遗症或者不适,他就得为此负全部责任?这份收据可以为我证明吗? 急急急,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