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在特级动火区的动火必须办理什么手续

如题所述

凡是在特级动火区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
特级动火是指处于运行状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持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不能动火。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决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对不能动火。特级动火的作业一般是指在装置,厂房内包括设备,管道上的作业,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凡是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均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应清楚地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动火级别而确定。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的许可证有效期不应超过1天,二级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可为6天,时间均应从火灾危险性动火分析后不超过30分钟的动火时算起。
动火许可证应按以下程序审批:
1、特级动火由动火部门车间申请,厂防火安全管理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由动火部位的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防火安全管理部门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报主管车间主任终审批准。
综上所述,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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