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社保特殊工种退休问题

我原来从事井下钳工10余年,因档案中的定级表工种一栏只填写了钳工两字,没填井下两字,所以劳动部门认为我不是井下工种。但是,档案中还有一份工人登记表,明确证明我是井下工种,劳动部却不予采纳。劳动部门告诉我只有当时的工资表可以证明。但是原单位我的工资表已不复存在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劳动部门要求没有问题,因为职工登记表只能证明登记时候的状态,而井下工作年限需要满9年,需要每年度工资表证明。只有查询原单位会计档案工资表,或者文书档案每年度职工花名册(花名册上如果工种是井下钳工的话)予以证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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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4-14
单位开证明,证明你是从事井下工作的。
与你一起工作的同事证明也行,最好有工作照。
如果不予采纳,就直接市长热线或者信访办解决。
现在单位领导最怕上访信,一封上访信比吃喝送礼都管用。
第2个回答  2010-04-12
因为认定特殊工种是非常严肃的问题,非得要证据来证明.原始档案记载和实际工作有很大出入,很多人都吃这个亏.所以啊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一定要小心对待.
尽量去收集证据吧,目前也不是说谁能开个你工作证明就能解决的(由劳动监察,劳动稽核,社保(科)股三个部门到你们单位联合取证,三家都通过认定,就可以算特殊工种).
补充:
由你本人先到当地社保科(股)申请到单位实际调查取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4-12
从财务档案找工资发放情况,只能这样试试.
第4个回答  2010-04-12
相关领导可以找到吗?只有找人打相关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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