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第三个月开始外查

如题所述

指的是在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实施留置措施后,进入第三个月时,监察机关会开始对被调查人进行外部调查和取证工作。这一步骤旨在进一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真相,为后续的审查起诉工作打下基础。
一、留置措施概述
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过程中,依法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被调查人逃匿、干扰调查或毁灭证据。留置期间,监察机关会对被调查人进行严格的监管和审查,以查明事实真相。
二、留置期限与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留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留置期间,监察机关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包括询问被调查人、收集证据、核实事实等。
三、外查工作的意义与内容
当留置进入第三个月时,监察机关通常会开始外查工作。这一步骤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进一步拓宽调查范围,发现新的线索和证据,增强案件的说服力和可信度。外查工作的内容通常包括:
1、对与被调查人有关联的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
2、对涉案场所进行勘查和取证;
3、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和鉴定;
4、对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固定。
四、外查工作的要求与限制
在进行外查工作时,监察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监察机关还应当注意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避免对无关人员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和侵害。
综上所述:
留置第三个月开始外查是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外查工作,监察机关可以进一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真相,为后续的审查起诉工作打下基础。在进行外查工作时,监察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调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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