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如题所述

杭州市公积金提取条件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在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这些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连续满三年未提取,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离休、退休(退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及杭州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等。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这主要是为了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提取金额通常与购房款或房屋修缮费用相关,但具体额度会根据政策规定有所限制。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
对于已经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这有助于减轻职工的还款压力,提高还款能力。
三、连续满三年未提取
职工在连续缴存公积金满三年后,且未在此期间提取过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一定额度的公积金。这是为了鼓励职工长期缴存公积金,积累更多的住房资金。
四、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
对于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这有助于缓解职工在租房方面的经济压力。
五、离休、退休(退职)
职工在离休、退休(退职)后,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这是职工在职业生涯结束后,对公积金权益的一种实现。
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对于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这体现了对这类职工的特殊关怀和支持。
七、杭州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
杭州市户口的职工在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如果未重新就业满五年,也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这是为了保障这类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综上所述:
杭州市公积金提取条件涵盖了多种情况,旨在满足不同职工在住房方面的需求。职工在符合相关条件时,可以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提取公积金。这些条件的设定既体现了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也体现了对职工住房权益的保障和支持。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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